一、業務內容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業務
二、政策依據
《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實施細則》(滬殘聯〔2000〕第035號)
三、操作細則
1、寄發《征收通知》
根據《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的規定,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和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聯合向單位寄發《關于征收XXXX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附:《XXXX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納信息》、《殘疾職工名冊》、《單位招用殘疾職工意向登記表》)。
2、單位申報
根據《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關于對貫徹82號令相關問題的補充意見》的規定,每年7月,上年度已參加城鎮基本社會保險的單位,向參保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勞服機構申報上年度殘疾人用工情況,并出具以下資料(原件經審核后返還,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1)《單位殘疾職工名冊》;
(2)新增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3)普通中高等院校殘疾人畢業生《畢業證書》;
(4)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出具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學歷鑒定證書》原件、復印件。
3、核定
(1)區縣殘疾人勞服機構對單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出具相應的《核定通知書》;
(2)對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即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人數超過本單位職工平均人數1.6%比例的分散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就業組織除外)和殘疾人就業人數超過本單位職工平均人數25%比例的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市屬福利企業除外),出具《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通知書》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回執》。
4、寄發《繳納通知書》
按照“按實征收”原則,市社保中心根據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提供的單位申報情況進行數據調整,生成單位應繳信息。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聯合向單位寄發《XXXX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通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劃入社會保險繳費專用卡帳戶。
5、集中扣款
每年8月底,市社保中心對參保單位集中扣繳殘保金,對扣繳成功的單位寄發《專用收據》。
6、超比例獎勵
(1)單位填寫《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回執》,于每年九月底前送交區縣殘疾人勞服機構。
(2)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對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實施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