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武漢市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注:與2015年度申報表不同,請用人單位重新下載新表格);
2、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1至8級)原件和復印件;
3、殘疾職工入職材料(機關事業單位提供編制核定本或編制卡,其他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4、2017年度4月、11月為殘疾職工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原件);
5、2017年度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
6、東湖高新、市地稅直屬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安置了殘疾人的用人單位請注意,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規范市級權力清單的通知》(武政規[2015]19號)文件精神,上述3個區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權限已下放到各轄區,請已安殘的用人單位到轄區進行審核申報,市地稅直屬局的用人單位另行通知所劃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