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在職殘疾職工認定細則
為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職殘疾職工的認定工作,根據陜西省及西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用人單位和殘疾人的定義
(一)本細則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本細則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殘疾職工的認定
(一)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二)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在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如實填報《西安市用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認定申報表》。(《申報表》可在西安市殘疾人就業信息網下載,下載地址:http://www.xacjrjy.org/通知公告)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本年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認定,并將認定信息錄入全市統一的認定系統(年審系統),由系統出具《西安市用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認定書》,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認定信息在次年1月15日前,上傳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1月20日前傳遞給同級地方稅務部門。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西安市用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認定書》一式三份,地稅部門(第一聯 申報)、用人單位(第二聯 報查)、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第三聯 存根)各執一份。
(三)用人單位申報本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1、如實填報《西安市用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原件,《西安市用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認定申報表》可在西安市殘疾人就業信息網下載,下載地址:http://www.xacjrjy.org通知公告)。
2、人社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2017年度為殘疾職工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個人臺帳(原件2017年1—9月)和單位社保繳費票據(復印件并加蓋公章2017年10-12月)。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4、2017年5月和10月在職殘疾職工工資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和在職殘疾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和在職殘疾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7、以下人員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1)上一年度未經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殘疾職工;
(2)本年度內用人單位新安排的殘疾職工。
(四)用人單位實際支付殘疾人職工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五)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六)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七)用人單位依法初次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約定有試用期(實習期)的,試用期(實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八)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計算,按為殘疾人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實際月份核定,計算年度平均值。符合第二款第七條規定的,試用期計入殘疾人實際工作月份。
(九)一個年度內,殘疾人在2個及2個以上單位就業再就業,按所在就業單位為其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月份,分別核算其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年度平均值。
(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的年度平均數,不是整數時,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十一)殘疾人為季節性用工的,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殘疾人職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