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及《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遼寧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遼財非〔2016〕415號)、《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遼殘聯發〔2017〕41號)、《沈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第十四條、《沈陽市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用人單位在招工計劃中,應當按照不低于規定比例制定招用殘疾人計劃,落實就業崗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為殘疾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一、 審核范圍
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安置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
二、 審核時間
原則上每年4月1日—6月30日(節假日順延),逾期未參加審核的用人單位視為無殘疾職工;具體時間應以省殘聯公告為準。
三、 審核地點
攜帶上一年度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材料到報稅地稅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審核(財政全部撥款的行政單位和財政全部補助、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到財政撥款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審核)。
四、 審核材料
在申報時,應提供《遼寧省用人單位按比例就業申報表》(附件)、本單位在職殘疾人的二代殘疾人證原件或傷殘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上年度殘疾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正規勞動合同原件或在編證明、用工備案表、工資表(工資手冊)、社保繳費單、殘疾職工個人養老保險手冊等安置殘疾人的相關憑證復印件。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認定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出具《遼寧省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審核通知書》。
五、 審定人數
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六、 存檔公示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工作結束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的審核材料進行備案存檔,并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參加保障金年審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
沈陽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