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遼寧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遼財非〔2016〕415號)文件的規定,2016年文件下發之前:由殘聯核定,按照核定單核定的金額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2016年文件下發之后:(1)企業安置殘疾人的:到殘聯核定,已核定單核定的金額為準;(2)企業未安置殘疾人的:企業自行計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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